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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教育局关于3起违规 校外培训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编辑:王海清 来源:兴安盟教育

兴安盟教育局关于3起违规

校外培训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兴安盟教育系统严格落实《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工作,紧盯节假日等重点时期,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一:冯某某,身份证号码:15222419**********24,以个人名义在突泉县突泉镇某读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突泉县教育局执法人员现场约谈负责人并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聂某,身份证号码:152221**********21,在乌兰浩特市兴安街一家“小饭桌”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盟教育局、市教育局联合行动,对该“小饭桌”进行查处,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给家长违规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决定。

案例三:黄某某,身份证号码:152221**********28,科右前旗居民,利用抖音APP违法发布学科类辅导招生广告。盟教育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约谈并责令其删除相关广告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下一步,兴安盟教育系统将重点关注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账号发布违规招生广告信息,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举办培训机构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核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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